產業類、機構看護工申辦流程

符合資格
1.符合申請外國人資格之雇主,至外國人工作地點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招募程序取得求才證明。(辦理時間約60天)
2.雇主須向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辦理時間約14天)


雇主檢附文件向勞動部辦理招募許可,取得「招募許可函」
(重招函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滿前4個月內申請)


辦理「入國引進許可函」
(重新招募同一名外國人,於期滿前60天內申請)

驗、簽
雇主備妥入國簽證文件後,交由各國駐台辦事處審核,待驗證完成後連同驗證及申請簽證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即可辦理外國人來臺工作事宜。
(如聘僱同一名外國人,須於離境前15天辦理)

外國人入國

入國管理
1.入國後3日內需向縣市政府辦理入國通報、健康檢查。
2.入國後15日內雇主應向勞動部辦理聘僱許可、向移民署辦理居留證。
3.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前後30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檢。
1.雇主與外國人提前終止聘僱關係(於聘僱期屆滿15日前中途解約)時,應向工作地各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驗證手續再為其辦理離境回國。
2.向勞動部辦理離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