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作
Step1.取得聘僱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於家庭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
二、年齡未滿80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三、年齡滿80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四、年齡滿85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Step.2填具【申請聘僱外國人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至長照中心
欲申請者應於辦理前,確認是否具備「雇主(申請人)資格」及「被看護者資格」。確認後請依下列方式辦理,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長照中心)。
Step3.長照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仍不足者將遞件至勞動部審查
若無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可媒合成功,則會將申請資料(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送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
Step4.查詢長照中心推介結果
長照中心完成推介後,請雇主(申請人)或家屬約7~10日主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查詢再提出後續申請動作,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02)8995-6000。
Step5.資格取得
完成上項步驟,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即可於文件效期內,透過直聘中心辦理外國人聘僱業務。
※更多申請細節請上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網站查詢或電洽02-66130811
家庭幫傭工作
Step1.取得聘僱資格
資格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幫傭工作,雇主申請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二、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三、累計點數滿16點者。
前項各款人員,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資格2、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其雇主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受聘僱於外資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受聘僱於外資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二、受聘僱於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受聘僱於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三、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以上,並任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且有被其他公司併購交易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且有成功上市實績之外籍人員。
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且投資國外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七、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且投資國內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外籍人員,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國人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Step2.取得求才證明書
雇主至外國人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90日內為有效期限)。
Step3.資格取得
完成上項步驟,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即可於文件效期內,透過直聘中心辦理外國人聘僱業務。
※更多申請細節請上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網站查詢或電洽02-66130811
機構看護工作
Step1.取得聘僱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Step2.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
雇主至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90日內為有效期限)。
Step3.資格取得
完成上項步驟,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即可於文件效期內,透過直聘中心辦理外國人聘僱業務。
※更多申請細節請上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網站查詢或電洽02-66130811
製造工作
Step1.取得聘僱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製造工作,其雇主之工廠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且最主要產品之行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第24條附表五規定,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符合前項特定製程,而非第24條附表五所定之行業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Step2.取得3K產業認證
製造業或自由貿易區3K廠商雇主自行或透過直聘中心代收代轉資格審查文件,至工業局或交通部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審理(持重招函引進者此項免辦理)
Step3.取得求才證明書
雇主至外國人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90日內為有效期限)。
Step4.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
雇主至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90日內為有效期限)。
Step5.資格取得
完成上項步驟,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即可於文件效期內,透過直聘中心辦理外國人聘僱業務。
※更多申請細節請上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網站查詢或電洽02-66130811
海洋漁撈工作
Step1.取得聘僱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其雇主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總噸位20噸以上之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二、總噸位未滿20噸之動力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及漁業執照。
三、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
Step2.取得求才證明書
雇主至外國人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90日內為有效期限)。
Step3.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
雇主至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90日內為有效期限)。
※漁業人/箱網養殖為自然人無須辦理
Step4.資格取得
完成上項步驟,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即可於文件效期內,透過直聘中心辦理外國人聘僱業務。
※更多申請細節請上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網站查詢或電洽02-66130811
營造工作
Step1.取得聘僱資格
資格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營造工作,其雇主應為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一、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二、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億元,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但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時,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已完工、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5000萬元或工程期限未達1年6個月者,不許累計。
資格2、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營造工作,其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並以下列工程為限:
一、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二、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三、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四、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Step2.取得資格條件證明
1.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之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本證明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立之次日起120日內有效。
2.公共工程:檢附上級機關審核之公共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本證明自上級機關開立日之次日起120日內有效。
Step3.取得求才證明書
雇主至外國人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90日內為有效期限)。
Step4.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
雇主至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90日內為有效期限)。
Step5.資格取得
完成上項步驟,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即可於文件效期內,透過直聘中心辦理外國人聘僱業務。
※更多申請細節請上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網站查詢或電洽02-66130811
屠宰工作
Step1.取得聘僱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屠宰工作,其雇主從事禽畜屠宰、解體、分裝及相關體力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Step2.取得求才證明書
雇主至外國人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90日內為有效期限)。
Step3.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
雇主至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90日內為有效期限)。
Step4.資格取得
完成上項步驟,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即可於文件效期內,透過直聘中心辦理外國人聘僱業務。
※更多申請細節請上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網站查詢或電洽02-66130811
外展農務工作
Step1.取得聘僱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其雇主屬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事業組織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其服務契約履行地應具有從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事實之場域。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已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工作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外展農務服務:
一、海洋漁撈工作或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二、製造工作或中階技術製造工作。
三、屠宰工作。
四、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或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Step2.取得求才證明書
雇主至外國人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90日內為有效期限)。
Step3.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
雇主至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90日內為有效期限)。
※漁業人/箱網養殖為自然人無須辦理
Step4.資格取得
完成上項步驟,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即可於文件效期內,透過直聘中心辦理外國人聘僱業務。
※更多申請細節請上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網站查詢或電洽02-66130811
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Step1.取得聘僱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所定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其雇主應從事下列工作之一:
一、經營畜牧場從事畜禽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廢汙處理與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畜牧相關之體力工作。
二、經營蘭花栽培、食用蕈菇栽培、蔬菜栽培及農糧相關之體力工作。
三、經營養殖漁業水產物之飼養管理、繁殖、收成、養殖場環境整理及養殖漁業相關之體力工作。
四、經營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產業工作。
Step2.取得求才證明書
雇主至外國人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90日內為有效期限)。
Step3.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
雇主至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90日內為有效期限)。
Step4.資格取得
完成上項步驟,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即可於文件效期內,透過直聘中心辦理外國人聘僱業務。
※更多申請細節請上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網站查詢或電洽02-661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