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幫傭申辦流程

符合資格
1.初次招募者須符合有年齡3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胎子女或累計點數滿16點。
2.重新招募者須符合有年齡6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胎子女或累計點數滿16點。
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點數才予列計。(但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者不予計算)


雇主檢附文件向勞動部辦理招募許可,取得「招募許可函」
(重招函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滿前4個月內申請)

驗、簽
雇主備妥入國簽證文件後,交由各國駐台辦事處審核,待驗證完成後連同驗證及申請簽證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即可辦理外國人來臺工作事宜。
(如聘僱同一名外國人,須於離境前15天辦理)

外國人入國

入國管理
1.入國後3日內需向縣市政府辦理入國通報、健康檢查。
2.入國後15日內雇主應向勞動部辦理聘僱許可、向移民署辦理居留證。
3.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前後30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檢。
1.雇主與外國人提前終止聘僱關係(於聘僱期屆滿15日前中途解約)時,應向工作地各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驗證手續再為其辦理離境回國。
2.向勞動部辦理離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