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申辦流程

符合資格
1.被看護者具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之一者
2.經醫療團隊評估,年齡未滿80歲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者
3.年齡滿80歲以上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4.重新招募免評機制
(1)第一類:被看護者現為80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最近一次評估時未限定需滿80歲以上)。
(2)第二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3)第三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等相關證明。
5.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顧需要
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需要者,即可申請招募外國人。


雇主檢附文件向勞動部辦理招募許可,取得「招募許可函」
(重招函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滿前4個月內申請)

驗、簽
雇主備妥入國簽證文件後,交由各國駐台辦事處審核,待驗證完成後連同驗證及申請簽證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即可辦理外國人來臺工作事宜。
(如聘僱同一名外國人,須於離境前15天辦理)

外國人入國

入國管理
1.入國後3日內需向縣市政府辦理入國通報、健康檢查。
2.入國後15日內雇主應向勞動部辦理聘僱許可、向移民署辦理居留證。
3.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前後30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檢。
1.雇主與外國人提前終止聘僱關係(於聘僱期屆滿15日前中途解約)時,應向工作地各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驗證手續再為其辦理離境回國。
2.向勞動部辦理離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