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外國人在台受聘期間,應負其管理照顧責任,以下摘要外國人在台較常遇到的問題,其他未盡事宜,歡迎來電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02-66130811)或至外國人在臺期間管理資訊平台(dhsc.wda.gov.tw)查閱。
繳納就業安定費
聘僱外國人雇主應於每年2月、5月、8月及11月收到繳納通知單後,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未辦理時的罰則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30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洽詢電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變更居留證效期
1.辦理【期滿續聘】及【期滿轉換】之雇主,請確認所聘僱的外國人居留證效期;2.外國人換發新護照後,上述2種情況請於居留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移民署辦理延期。核發效期依移民署核定為主。
未辦理時的罰則
逾時申辦,將處新臺幣2,000-10,000元罰鍰。
※洽詢電話:移民署各地服務站02-23889393
健康檢查
1.外國人需於入國3個工作日內辦理健康檢查。
2.外國人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未辦理時的罰則
外國人定期健檢有不合格項目或須進一步檢查者,而未辦理複檢及備查,將因健康檢查不合格,廢止聘僱許可。
重出入國
1.外國人需返鄉或其他原因臨時出國中途離境須辦理重入境登記,方便再度返台。
2.外國人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重入國許可,返鄉後未於規定期限內歸國,雇主可檢具離境備查申請書及於護照上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等應備文件向勞動部辦理離境備查,終止與外國人聘僱關係,如入出國及移民署傳輸至勞動部資料無該位外國人出國日期,勞動部將另請雇主至當地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開立該名外國人看護工離境證明文件,再行送件辦理。
(小叮嚀:雇主得於辦妥重出入境許可後,先行影印蓋有外國人重出入境期限之護照頁,以利後續外國人如返鄉未歸時,作為相關證明文件。)
3.外國人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重入國許可,返鄉後因故未於規定期限內歸國,但仍有再入國之必要,雇主可檢具資料異動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同意該外國人再入國許可,雇主應自發文日起3個月內引進,逾期者失其效力外。
※洽詢電話:移民署各地服務站02-23889393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其他突發事項
外國人聘僱期間若發生外國人行蹤不明、轉換雇主、中途離境須重入國、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等情形時,依法應辦理相關申辦手續,由於其他突發事項辦理方式不盡相同,雇主或外國人有相關問題可透過下列管道獲得協助: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1955外國人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