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及入國引進許可函後(家庭類免辦),應於外國人原聘僱期滿前2至4個月內,最晚應不低於聘僱期滿前2個月,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代轉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許可函」(期滿續聘)。
如欲自國外引進外國人,則須於入國後15日內,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代轉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函」。
上述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更多申請細節請上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網站查詢或電洽02-661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