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聘僱】雇主取得接續聘僱許可後
當雇主取得接續聘僱許可函之後,雇主應留意聘僱期間管理事項,如有疑問請逕洽下列申辦單位。
全民健保
外國人應自受僱之日起,由雇主辦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按月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即可享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權益,有關保險費之負擔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但雇主須特別留意居留證效期屆滿即喪失加保資格,應辦理退保。
辦理延長居留證
新雇主接續其他雇主所聘僱外國人者,應於接獲勞動部接續聘僱核准函之日起15日內,持該函及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在職證明、委託書(外國人無法親自前往須檢附),請逕洽外國人居留(工作)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變更雇主名稱及工作地點等異動事宜。
護照換發
當護照效期小於6個月時,請依各國駐臺辦事處規定辦理護照換發。(換發護照後,請至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更新外國人護照號碼資料及居留證效期)
定期健檢
雇主應依照<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本法中華民國105年11月5日修正生效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