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期間注意事項

【出境續聘】雇主取得聘僱許可後

當雇主取得聘僱許可函之後,雇主應留意聘僱期間管理事項,如有疑問請逕洽下列申辦單位。

入境3日內(自行洽辦)

入國通報

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含例假日)向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入國通報,並取得各縣市政府核發之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文件 ,以利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入境3日健檢

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例假日扣除),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並於該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外國人入國日加15日,含例假日),備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健檢證明應交由外國人留存,合格者免送當地衛生局備查。不合格者須於完成複檢後,收到診斷證明書之日起15日內送當地衛生局備查。

自印尼入境需要加做傷寒檢查(糞便培養)及傷寒症狀問診,傷寒檢查結果不作為健康檢查合格與否判定之依據。

入境15日內(自行洽辦)

聘僱許可

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函。

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劃撥帳號:19058848

勞動部收費櫃台現場繳交(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

全民健保

為保障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適用於健保的保障,雇主需於外國人居留證及聘僱許可函核發後3日內辦理健保。健保諮詢服務專線:市話撥打0800-030-598或4128-678;手機改撥02-4128678辦理各項健保業務,請至各分區業務組辦理。

居留證

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持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外國人護照、在職證明(事業單位須含公司及負責人大小章)及四張照片,請逕洽外國人居留(工作)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居留證及製作指紋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