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0-11-19
為保障外國人轉換雇主權益,外國人如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且具有不可歸責事由,雇主應於勞動部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外國人聘僱許可函送達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為外國人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的登記,以使外國人能順利轉換雇主。
修法保障外國人轉換雇主權益
依勞動部109年7月7日修正發布的「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雇主經勞動部廢止所聘僱外國人的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所聘僱外國人的聘僱許可後,應於收到廢止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後,依勞動部所規定的期限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的轉換雇主登記,至於外國人的轉換雇主期間則為自辦理登記的隔日起起算60日。另外國人如果有符合可以延長轉換期限的事由,得在公告轉換期限屆滿前14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轉換雇主期間,次數則以1次為限。
雇主應依限為外國人辦理轉換登記
為保障外國人轉換雇主權益,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外國人辦理轉換雇主登記,致外國人未能於轉換期間內順利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地方政府將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雇主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並將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及管制後續外國人的申請。
辦理外國人轉換雇主的另一種選擇
勞動部說明,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的需要,但外國人要求辦理轉換雇主,雇主可以先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暫不廢止聘僱許可轉換雇主,經勞動部同意後,雇主就可為外國人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登記;又雇主辦理轉換登記完成後,外國人如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出席協調會,或公告的轉換期限屆滿未有新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函請外國人限期離境,雇主應於該函規定的期限內為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在規定期限內為外國人辦理轉換雇主登記。如有任何疑問,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查詢,或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了解更多資訊。
詳細資訊,請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