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續聘】雇主取得聘僱許可後
當雇主取得聘僱許可函之後,雇主應留意聘僱期間管理事項,如有疑問請逕洽下列申辦單位。
外國人離境
離境前7日內
所得稅申報
應於新聘期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如外國人來臺係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由於雇主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雇主於給付工資時不會代扣稅款,外國人應自行於前開申報期間或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政府國稅局。
申辦單位:
各縣市國稅局
0800-000-321
離境後30日內
健保退保
雇主須將外國人健保退保。
申辦單位:
中央健康保險署
0800-030-598
外國人入境前
入境前3日
入境前3日
接機登錄
勞動部為使來臺工作之外國人瞭解相關聘僱法令、在臺工作相關資訊及協助外國人工解決在臺各項爭議或糾紛等問題,爰提供外國人接機服務及申訴諮詢服務,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機場關懷服務站。
申辦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
02-8995-6000
機場關懷服務站
桃園:03-398-9002
高雄:07-803-6804
外國人入境後
入境當日
勞保
產業類外國人入境當天須辦理勞保(家庭類得免辦)。
申辦單位:
勞工保險局
02-2396-1266
機場接機
◆外國人於機場行蹤不明,雇主/委任接機人請於入境8小時內或出境當日完成通報程序;如為深夜11:00後之案例,請於隔日服務時間(07:00)起八小時內完成通報。
◆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機場關懷服務站。
申辦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
02-8995-6000
機場關懷服務站
桃園:03-398-9002
高雄:07-803-6804
入境3日內(自行洽辦)
入國通報
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向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入國通報,並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文件,以利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申辦單位:
各縣市政府勞工局
三日健檢
◆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印尼外國人入境需要加做傷寒檢查(糞便培養)及傷寒症狀問診。傷寒檢查結果,不作為健康檢查合格與否判定之依據。
申辦單位:
衛福部指定醫院
各縣市政府衛生局
入境15日內(自行洽辦)
聘僱許可
◆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必須向勞動部辦理聘僱許可。
◆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劃撥帳號:19058848
◆勞動部收費櫃台現場繳交(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申辦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
02-8995-6000
居留證
外國人應於入境後15 日內由雇主協助申辦居留證;延期應於居留效期屆滿前30日內申辦。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申辦單位:
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02-2388-9393
雇主取得聘僱許可後
居留證變更效期
請於居留證效期屆滿前30日內辦理,核發效期依移民署核定為主。但若聘僱許可函尚未核發,外國人居留效期將至,可持直聘中心收件回條至移民署先行展延外國人居留證。
申辦單位:
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02-2388-9393
健保
為保障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適用於健保的保障,雇主需於外國人居留證及聘僱許可函核發後3天內辦理健保。
申辦單位:
中央健康保險署
0800-030-598
意外險
家庭看護工或幫傭因未投保勞工保險,如遇意外事故或身故,相關補償費用將由雇主支出,依勞動契約規範,家庭類雇主應提供新臺幣30萬元以上之意外保險;產業類雇主應提供新臺幣45萬元以上之意外保險。
申辦單位:
逕洽保險公司
護照換發
當外國人之護照效期小於6個月,應盡早向外國人來源國駐臺辦事處辦理護照換發。
申辦單位:
各國駐臺辦事處
辦理資料異動(護照換發)
自107年6月13日起依移民署居留資料,定期主動整併外國人護照資訊,及外國人經換發護照後,如已至內政部移民署更新外國人護照號碼資料,雇主不用再向勞動部辦理資料異動手續。
申辦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
02-8995-6000
定期健檢
雇主應於外國人新聘期滿6、18、30個月之日前後30天內協助其進行定期健康檢查。
申辦單位:
衛福部指定醫院
健檢證明應交由外國人留存,合格者免送當地衛生局備查。不合格者須於完成複檢後,收到診斷證明書之日起15日內送當地衛生局備查。
申辦單位:
各縣市政府衛生局
所得稅申報
應於新聘期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如外國人來臺係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由於雇主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雇主於給付工資時不會代扣稅款,外國人應自行於前開申報期間或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政府國稅局。
申辦單位:
各縣市國稅局
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