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20-10-29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勞職許字第0990510112 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9 年07 月06 日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46 條(民國98 年05 月13 日版)
要旨:
就業服務法所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係指漁船船長、輪機長等以外之普通船員從事捕撈、入港後協助搬運漁貨至岸邊及整理漁貨、清洗漁具、整補漁網等工作。但不得操作卸魚起重機等動力機械設備。
全文內容: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指從事漁船船長、船副、輪機長、大管輪、管輪、電信員、動力小船駕駛人及其助手以外之普通船員工作,包含捕撈及入港後協助搬運漁貨至岸邊及整理漁貨、清洗漁具、整補漁網等工作。但不得從事操作設置於岸上之卸魚起重機等動力機械設備等工作,並自即日生效。
本會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勞職外字第○九二○二○一四一六號函釋,自即
日廢止。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2 年1 月30 日勞職外字第
0920201416 號函,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