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20-10-29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勞職管字第0970508568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 年05 月12 日
要旨:
依據所得稅法第89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40 條,家庭類外勞之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復非法定之扣繳義務人,家庭類雇主不能預扣外勞所得稅款
全文內容:一、按本會91 年10 月7 日勞職外字第0910205963 號函釋「…(五)家庭類雇主非屬所得稅法第89 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又雇主扣取該項費用自始即不會向國庫繳納,故為避免雇主觸法或因仲介公司業務疏失致雇主違法,仲介公司勿再請家庭類雇主每月為外勞扣繳所得稅款。」,合先敘明。
二、據上,外國人受聘僱來臺工作所得之申報及納稅義務人為該外國人,非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而家庭類外勞之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復非法定之扣繳義務人,故家庭類雇主不能預扣外勞所得稅款;若經外國人書面同意提存者,應由外國人於金融機構開戶,雇主並應按月存入,且存摺應交予外國人,不得交由仲介公司保管或存領。準此,○○公司向○○○君收取所得稅款共計新臺幣1 萬9,008 元乙事,若無法提出金融機構開戶及將存摺交予○○○君等相關事證以資證明,自涉嫌違反本法第40 條第5 款規定,如已構成前開規定之要件,縱○○公司事後退還所得稅款予○○○君,亦無解於本件違規事實之成立,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