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主請為所僱漁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發佈日期: 2020-11-15

漁工是漁船船主海上工作的重要夥伴,也是不可或缺的漁業勞動力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特派員─小葵 要提醒 漁船船主

只要聘僱1 名從事漁業生產的漁工, 無論 是 本國籍或合法申請聘僱的外籍漁工,
都要 依規定在 漁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保。

讓漁工們擁有完善保障,也能讓勞保幫船主分擔職災責任與風險喔!

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3 項規定,受僱於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又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二、同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 4 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三、勞動部 改制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 年 4 月 21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12264 號函示略以,外籍漁工如係漁船船主合法申請聘僱,並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應依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如您對加保手續有疑問,歡迎您撥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服務專線 (02)23961266 轉分機 3111 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