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20-02-13
案例分享-移工遭非法媒介工作收取買工費及通報失聯
印尼籍勞工阿托因聘僱許可期限將屆滿欲轉換雇主,認識的友人小雅稱可為其介紹辦理合法工作,便相信小雅有合法管道申辦,於是未告知雇主下逕自離開,經由小雅介紹從事非法工作並遭收取買工費;又阿托因離開原雇主處,經原雇主通報阿托行蹤不明,使阿托變非法從事工作以及行蹤不明之移工。
<宣導內容>
一、 聘僱許可期限將屆滿欲轉換雇主,移工可以怎麼做?
答:移工可以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2至4個月向雇主提出,雇主應於該期間內(即屆滿前2至4個月)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如雇主不同意,可以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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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3款:受聘僱從事從事就業服務法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由新雇主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許可接續聘僱。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23條:如移工與雇主協議,於聘僱許可期滿後不繼續聘僱,並於期滿轉換雇主,則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2至4個月前,應向本部申請期滿轉換。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9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 為什麼阿托離開雇主處,會被通報為行蹤不明?
答:因阿托疏忽了告知雇主就離開工作許可地址,雇主連繫不上阿托,且無故連續曠職3日,雇主應依規定向相關機關通報,如雇主未按時通報將會被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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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6條: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3款: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者,將被廢止聘僱許可。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第56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 小雅非法媒介阿托從事工作並收取買工費,有什麼法律責任?
答: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違反者會被處以罰鍰,且意圖營利而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20萬以下罰金。
▲相關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1項: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10萬以上5萬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20萬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