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20-10-29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勞職管字第1010506151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 年01 月31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9 條(民國101 年01 月30 日版)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3 條(民國100 年06 月29 日版)
要旨:
依就業服務法第59 條第1 項各款規定,外國人具備前述情事之一者,倘因故需變更原所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亦得依個人意願,選擇至其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登記,並不需原雇主或雇主所委任仲介之同意
主旨:有關外籍勞工已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登記後,可否變更登記
至其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一、本案因NGO 團體反映旨揭問題之認定各就業服務中心不一致,爰周知憑處。
二、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原雇主之聘僱許可,其所聘僱之外國人有就業服務法第59 條第1 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外國人或原雇主應依前項規定期限檢附前條第1 項第1 款、第4 款及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先予敘明。
三、按前開規定,經本會廢止原雇主之聘僱許可,並有就業服務法第59 條第1 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於檢附前開規定相關文件後,外國人或原雇主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作業。爰此,外國人或原雇主接獲本會核准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之轉出公文函後,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登記,倘外國人因故需變更原所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亦得依個人意願,選擇至其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登記,並不需原雇主或雇主所委任仲介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