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2015-08-11
勞動部6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簡稱審查標準)部分條文,放寬外國人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自8月8日起,85歲以上長者經醫療機構評估有輕度失能,即「巴氏量表」評估有任一項目失能,就能申請聘僱外國人家庭看護工。
勞動部表示,考量85歲以上年長者,身體機能往往在短期間快速衰退,由輕度失能轉為中度或重度失能,應給予妥善預防照顧;現行長照服務資源與人力有限,無法回應85歲以上輕度失能長者的預防照顧需要,為避免或延緩其進入中、重度失能期或死亡,於審查標準第22條新增第4款規定,被看護者年滿85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做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得申請外國人家庭看護工。上開修正規定已於8月6日發布,自8月8日起,85歲以上長者經醫療機構評估有輕度失能,即「巴氏量表」評估有任一項目失能,就能申請聘僱外國人家庭看護工,預估約有3萬5千名長者受惠。 勞動部表示,我國已邁入高齡化、少子化社會,據估計,105年臺灣扶老比將達18%,每100位工作年齡人口需扶養18位老人,現行許多在職工作者必須同時兼顧照顧長輩的責任,若無適當照顧資源,將導致離職及提前退休潮。放寬聘僱外國人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後,將能有效舒緩家庭照顧者壓力,同時可促使因照顧長輩而無法外出工作或已離開職場的家內勞動人口重返職場,有助於提升國內勞動力之運用。
另現行本國照顧服務員普遍不足,所以放寬外國人看護工申請資格,對於本國照顧服務員就業不會有重大影響。另外,《就業服務法》於今(104)年6月17日修正,已將中高齡及二度就業婦女列為特定對象,並由政府訂定計畫促進就業。因此,勞動部將持續推動辦理相關職業訓練及就業獎助措施,提升本國照顧服務員就業技能,以穩定就業及協助職涯發展。
目前我國積極推動發展長照體系,惟長照體系建構及發展非一蹴可幾,此次放寬外國人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除滿足高齡失能者的照顧需求外,亦有助於提升國內勞動力之運用,勞動部後續也將配合衛生福利部的長照政策規劃及推動情形,適時檢討外國人看護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