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職外字第0920202991 號函

發佈日期: 2020-10-29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勞職外字第0920202991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 年04 月24 日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4 條,非法扣留或侵占係指雇主對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經受聘僱外國人請求返還,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或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

全文內容:一、按本法第54 條第1 項第7 款及第8 款係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1 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二、又,依本會91 年7 月22 日勞職外字第0910205053 號令可知,本法第54 條第1 項第8 款所規定,雇主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係指雇主對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經受聘僱外國人請求返還,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或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故雇主或仲介公司若係經「外勞同意」下保管渠等護照等相關文件,且未具上開違法之要件,即不該當違反本法第54 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惟所謂經「外勞同意」,係指該外勞於「自由意志」下之同意,自不待言。